买药后收到注销驾照短信,公众知情权不能缺席
据报道,近日,有网友称,自己因买药收到福建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注销驾驶证。该网友在往期视频中透露,自己曾购买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和速效救心丸。其向记者证实,短信是真的,自己也买过促进睡眠的药物,但未再提及是否买过速效救心丸。
▲有网友称,自己因买药收到交警部门“提醒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据报道,近日,有网友称,自己因买药收到福建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注销驾驶证。该网友在往期视频中透露,自己曾购买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和速效救心丸。其向记者证实,短信是真的,自己也买过促进睡眠的药物,但未再提及是否买过速效救心丸。
从报道看,根据其就诊购药记录,地方交警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认为该网友可能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因此,交警部门要求其依法依规停止驾驶行为,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
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体现出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执法正在走向数智化与精细化。而如果该网友确有影响正常驾驶、法律要求规避的相关疾病,那依法提醒其注销驾驶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过,在看到类似预防性政策正向效应之余,相关方面也要为跨部门数据共享设定边界并加以规范,防范以安全的名义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要在公众知情同意层面进一步细化相应规范,不能任由这类做法“过于流行”乃至越界。
毕竟我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个案例中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各方收集和掌握的个人数据应该如何使用。也即,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数据交换行为中,谁拥有这些数据?谁可以访问这些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哪些目的?这些问题如果悬而未决,势必会影响人们的数据共享意愿,也会带来社会恐慌。
坦白讲,政府部门掌握的海量数据有其潜在利用价值,如果能够跨部门共享,就会进一步实现数据价值倍增。也因此,各地也在积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让这些数据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数据共享要守住安全底线,也要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数据权。
像此事中,公共管理部门的做法,首先就涉及个人购药数据的共享边界问题。个人购药是高度隐私的个人行为,这种细颗粒度的数据是高敏感性数据,必须在日常公共治理中把握好数据共享边界。
这个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医疗机构能否把个人购药记录与交警部门共享?个人购药记录的共享边界在哪里?而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公民是否有知情权和否决权?
不可否认,在重大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出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而对购药记录进行数据共享,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但在常态情况下,跨部门共享公众的购药记录是否合适却值得商榷。否则,这有可能导致误伤,也会诱发人们购药的规避行为。
不少人担心,公共管理中对普通公众的隐私空间进行过度挤压,正成为日益紧迫的公共问题。因此,哪怕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共享此种数据,也需要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和补救措施,避免“一刀切”而导致无谓损失。
这里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大数据一定程度上也是“脏数据”,需要清洗和整理,且可能存在各种偏误和噪声。如果贸然使用、过度依赖大数据作出决策,也有失公允。比如,人们可能是代为他人购药,药物也可能是另有他用,不能仅凭购药记录就作出最终判定。
交警部门通过其他部门获得个人购药记录,也要进行审慎比对。否则,“一触即发”的执法看似高效,实则潜藏风险。比如,要求当事人注销驾照,且整个判定过程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和足够的弹性空间,也可能使容错率太低而造成误伤。
当然,公共管理部门在共享数据之外,也要推动数据删除或模糊化处理,避免过时数据带来的次生危害。比如,治安处罚记录已纳入此类情形,避免长期存储和广泛共享对当事人造成永久性伤害。
总之,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数据化的世界,但没有人希望自己成为彻彻底底的透明人。明确设定数据共享的边界和利用的规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共同守护数据安全。

从报道看,根据其就诊购药记录,地方交警部门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认为该网友可能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因此,交警部门要求其依法依规停止驾驶行为,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
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体现出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执法正在走向数智化与精细化。而如果该网友确有影响正常驾驶、法律要求规避的相关疾病,那依法提醒其注销驾驶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
不过,在看到类似预防性政策正向效应之余,相关方面也要为跨部门数据共享设定边界并加以规范,防范以安全的名义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要在公众知情同意层面进一步细化相应规范,不能任由这类做法“过于流行”乃至越界。
毕竟我国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这个案例中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各方收集和掌握的个人数据应该如何使用。也即,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数据交换行为中,谁拥有这些数据?谁可以访问这些数据?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哪些目的?这些问题如果悬而未决,势必会影响人们的数据共享意愿,也会带来社会恐慌。
坦白讲,政府部门掌握的海量数据有其潜在利用价值,如果能够跨部门共享,就会进一步实现数据价值倍增。也因此,各地也在积极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让这些数据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但是,数据共享要守住安全底线,也要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数据权。
像此事中,公共管理部门的做法,首先就涉及个人购药数据的共享边界问题。个人购药是高度隐私的个人行为,这种细颗粒度的数据是高敏感性数据,必须在日常公共治理中把握好数据共享边界。
这个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医疗机构能否把个人购药记录与交警部门共享?个人购药记录的共享边界在哪里?而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公民是否有知情权和否决权?
不可否认,在重大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出于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而对购药记录进行数据共享,是一种合法合规行为。但在常态情况下,跨部门共享公众的购药记录是否合适却值得商榷。否则,这有可能导致误伤,也会诱发人们购药的规避行为。
不少人担心,公共管理中对普通公众的隐私空间进行过度挤压,正成为日益紧迫的公共问题。因此,哪怕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共享此种数据,也需要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和补救措施,避免“一刀切”而导致无谓损失。
这里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大数据一定程度上也是“脏数据”,需要清洗和整理,且可能存在各种偏误和噪声。如果贸然使用、过度依赖大数据作出决策,也有失公允。比如,人们可能是代为他人购药,药物也可能是另有他用,不能仅凭购药记录就作出最终判定。
交警部门通过其他部门获得个人购药记录,也要进行审慎比对。否则,“一触即发”的执法看似高效,实则潜藏风险。比如,要求当事人注销驾照,且整个判定过程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和足够的弹性空间,也可能使容错率太低而造成误伤。
当然,公共管理部门在共享数据之外,也要推动数据删除或模糊化处理,避免过时数据带来的次生危害。比如,治安处罚记录已纳入此类情形,避免长期存储和广泛共享对当事人造成永久性伤害。
总之,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数据化的世界,但没有人希望自己成为彻彻底底的透明人。明确设定数据共享的边界和利用的规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共同守护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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