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世男子多次高空抛物致1死1伤 被抓后称:不敢跳楼 申请安乐死
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
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
6月22日,28岁女孩小娄(化名)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游玩,当晚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小吃街被一块从高空抛下来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经调查,嫌疑人系租住在万达公寓的一名江西籍男子周某,事发前该男子曾多次从高空扔下物品。

根据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因生活不顺,原本计划跳楼自杀,但又不敢,于是选择高空抛物,希望被判死刑。
“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注:案发地)繁华人多。”他说。

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死刑。
周某是江西人,出生于2000年,案发时未满23周岁。庭审现场,他穿着一件圆领深色毛衫,身材瘦削,斜倚在栏前。面对审判长和公诉人询问时,他总是要思考好一段时间,再作回答或直接不回答。神情若有所思,却又不时嘴角上扬,表情作微笑状。
庭审现场,受害人娄某的姐姐一度情绪失控,激烈指责被告人。“妹妹死后,我们全家的生活都乱套了。”
公诉方及受害人代理律师均主张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在辩论环节,双方律师就证据中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是否可采信展开辩论。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
历经近三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女游客被高空抛来砖头砸中身亡
6月22日是端午小长假的第一天,小娄从北京赶到长春与高中的好友相聚,她选择在万达公寓内的一家民宿入住。两个女孩沉浸在相聚的喜悦中,兴奋地规划着第二天的行程。然而,当晚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夺走了小娄年轻的生命。
当晚10点半左右,小娄独自来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出门后不久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砸到了她的额头上。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被砸中后,面部朝下倒在了一家小摊前,头部流出了一大滩血迹,周围疑似散落着碎砖头末。
附近商贩回忆,先是有一块砖头砸了下来,周围的人都吓坏了,惊慌地跑开。紧接着,第二三块砖头接连砸下来,小娄惨叫一声后便倒在了地上。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失去生命体征。
娄女士提供的死亡原因鉴定显示,小娄系因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嫌疑人是一名江西籍男子周某,今年23岁。事发前数日,周某从外地来到长春,租住在万达公寓中,案发当晚,周某被警方控制。
娄女士告诉记者,案发后周某家属始终未露面,更没表达过歉意。“当时警方多次联系他的家属,他的家属都表示不管不顾,后来又拿出一份以往的精神病证明,要求做精神病鉴定。”
7月24日,娄女士拿到警方出具的周某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显示:“一、涉案时的精神状态:无精神病;二、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供述希望砸死人后被判死刑
受害人家属指责:你还笑,你就是个变态
“妹妹去世后,我们的生活全乱套了。”提及妹妹,娄青泣不成声。
庭上,家属坚决要求周某死刑,“至今一个道歉都没有,家属也从未联系过我们。”
被害人娄某的姐姐娄青(化名)坐在代理席上,一度难以控制激动的情绪,她举着妹妹的照片指向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你也有妹妹,你们也有女儿,如果是她被人砸死了,你这种人是不是要把他们全家都杀光?”
面对周某有意无意地微笑,娄青愤怒地指责:“你还笑,你就是个变态。”
开庭前一个月,正是娄某28周岁的生日,“我们一家人在墓地上给妹妹过的生日。”

娄青告诉记者,她老家在山东,父母务农,凭自己努力供两个女儿读书成人。妹妹从小就性格开朗,孝顺懂事。长大后,主动报名学习法律专业,原本在北京一家国有企业担任法务。按照原定的计划,妹妹也即将完婚,“她有一个很稳定的男朋友,本来对方都等着娶她回家的。”
原本,被害人娄某来长春来看望在读书的好友。6月22日当天下午,被害人到达长春,不料抵达当晚就遇害。
娄青回忆,临近6月22日24时,她便接到了妹妹好友打来的电话,随后便接上父亲,即刻赶往长春,“我和父亲到了殡仪馆,看到我妹妹白白净净的额头上,那么大的一个窟窿,真是心碎了。”
原本娄青和父亲想再瞒着母亲几日,但看到父亲来长春后十分煎熬,便告诉了母亲,“妈妈知道这个事后,都有轻生的念头。给妹妹买墓地的时候,妈妈也说,把他们的墓地一起买了,她想早点下去陪妹妹。”
至今,娄青依然不敢告诉奶奶,她的孙女已经意外去世,“奶奶在家总是说想妹妹了,什么时候回来看看。”每当这时,娄青的心都揪得疼。
比妹妹年长10岁的她,看待妹妹也像看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前段时间,娄青的孩子在夜里突然大哭,她脱口而出喊出妹妹小名,并说“姐姐在这,姐姐在这”。喊出后,娄青才反应过来,这是自己的孩子,不是妹妹。
这趟出发来长春前,娄青5岁的孩子抱着她问:“妈妈,你到长春不会死吧,我不想你死,人为什么要死呢?”娄青擦了擦眼泪,手里攥着的纸巾湿了又干,干了又湿。
被害人的好友也十分难受,她在庭审现场数次低头啜泣,“我非常自责,当晚知道消息直接晕过去了。”
作案者曾多次高空抛物未被制止
娄女士表示,此案结审后将继续追究万达广场、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等方面的责任。“这件事不仅仅是针对我妹妹,而是涉及每一个人头顶的安全。”
据公诉机关指控, 6月17日16时30分,周某在万达公寓高层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中楼下摊主肩部、手指、腿部;当日22时半左右,周某再次投掷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罐砸中行人小宋额部。
对此,娄女士表示十分不解,在6月22日,在妹妹被砸中前,周某就曾多次抛掷杂物、砖头,附近的摊主也曾向小吃街的管理者反映,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的情况下,物业等有关单位为何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排查和预防行为?
娄女士哽咽地说:“哪怕有一个单位负起责任,及时制止这种行为,排除安全风险,妹妹还会遭此不幸吗?这本是可以避免的悲剧。”
娄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当时楼道里摆满了各种东西,进入天台的门上也并未关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安全通道,前往顶楼天台。”娄女士说,抛物者周某正是从楼道里拿到了砖头,走上了天台。
11月26日,记者来到事发地发现,红旗街万达是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裙楼部分为万达广场商业部分,集休闲、娱乐、餐饮、商业零售及服务等功能于一身,楼上的公寓则分别为1号公寓与2号公寓,共33层,公寓为商住一体,其中最多的就是民宿、日租房。万达广场还紧邻医院、景区等,附近人流量较大。
记者注意到,公寓入口出以及电梯轿厢内均贴着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电梯内张贴着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提醒住户严禁高空抛物、避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落款为国信物业红旗街万达小区服务中心,日期为7月21日,也就是小娄遇难后一个月。在公寓33楼安全通道的墙壁上也印着多个严禁高空抛物的警示,同时提示“通往屋面闲人免进,勿再在屋面逗留攀爬,严禁高空抛撒杂物”。
记者看到,目前通往天台的大门目前已经上锁。该公寓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没有这些安全警示,出事之后才印的。
娄女士认为,公寓物业管理混乱、未做好安全预防等工作。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多个单位没有尽到防范提醒的义务,她将就此追究万达广场、物业方、小吃街管理方的责任。
被告人:恐惧自杀,欲砸死人后获死刑
周某是江西人,出生于2000年,案发时未满23周岁。庭审现场,他穿着一件圆领深色毛衫,身材瘦削,斜倚在栏前。面对审判长和公诉人询问时,他总是要思考好一段时间,再作回答或直接不回答。神情若有所思,却又不时嘴角上扬,表情作微笑状。
综合周某本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陈述,除父母外,周某也有一个亲妹妹。十几岁时,周某便辍学独自在外打工。其父亲与母亲分别在福建、安徽打工,周某从小十分封闭,长期不与家人生活、接触,很少打电话联系亲属,家人之前认为他是“性格内向”。
今年5月,周某称自己在上海一楼顶睡觉时,被人报警。警察将其带走后,送至医院做检查,随后便移交给上海市某精神病医院。周某说,在这家精神病院里待着“很无聊,每天就是躺着,吃几粒药”。
其间,周某曾吞食牙刷柄。对此,周某称:“在那边太难受了,我就是想出去,但是不让我出去。”
据周某讲述,入院后没多久,院方给他母亲打电话,随后母亲将他从精神病院带走,他也中断医治。
庭审当天,一位自称周某父亲的男子出席旁听席。他双手插兜,眉头紧锁,报完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后,未多说一句。
庭审结束后,周某父亲迅速离开。随后,记者尝试致电,其电话显示已停机。
关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庭上,代理律师称,从形式上看,周某有投案自首的迷惑性,但实质与他犯罪目的是相吻合的,“他的目的在数次笔录里都没有变化,就是想打死人,然后被判死刑。”
因此,代理律师认为,周某去派出所的这一行为,是在执行“打死人后,通过执行死刑来结束他的生命的一个部分”。因此,代理律师主张本案中不应当认定周某有自首的情节。
庭审当天,曾在6月17日被周某高空抛物砸伤的受害人小宋也参与旁听。她告诉记者,自己在长春读书,事发当天在案发地附近健身,当时正在小吃摊前坐着吃饭,“突然一个东西掉下来,直接把我眼镜砸飞了,我当时都懵了。”
等小宋坐定一看,才发现是裂成碎片的可乐罐。好在她坐的地方距离跌落地还有一定距离,只是额头有擦伤,无生命危险。
小宋称,事发后好长一段时间,她都心有余悸,也不敢和父母多说,怕他们担心,“有段时间都不敢去那个夜市了,有心理阴影。”
焦点:被告人涉案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就证据中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提出了意见。
该份证据给出了周某精神状态无异议认定,认为其涉案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周某的母亲、哥哥等亲属,和其监室室友等人作为证人,均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工作和社交能力。
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鉴定检材并不充分,鉴定方法不完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
其指出,相关证人的证词具有主观性,他们长期未与周某生活在一起,且其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对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表现都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
另外,在客观依据中,有一份专门针对精神分裂症的检查报告,周某在此检查中的数值均存在严重异常,符合在临床中确认的患者患有精神分裂重疾病的条件。但最终的鉴定结果与分析,与该客观报告的结果相悖,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错误。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此份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所采用的依据,经其审查后认定其充分,没有法律依据规定该份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其认为,辩护律师针对证人证词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检查报告中的异常数值,已结合临床分析,公诉人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是注意到了相关研究的不同特质才给出的结论。
因此,公诉人提示法庭应当采信该份鉴定意见。
同时,代理律师补充道,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作出,未经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撤销,也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律师解读:若案发时未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需担责
近年来,高空抛物的危害已多次在公众前面被强调。
据《人民日报》,从25楼往下抛掷,一枚30克的鸡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都可致人死亡。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案的楼层集中在33楼、32楼,抛掷的物品均为砖块、5升水桶、未开封易拉罐等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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